种子法规定的与种子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子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使用的种子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试验、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试种审定前,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无偿提供给农民。试验点要均衡分布,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试种不超过3个,每个试点试种面积不超过5亩。
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无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但被授权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农林主管部门备案后,有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生产销售种子的书面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专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销售其种子的,不需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审玉米种子农单729的包装袋是:玉米种子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明作物名称、种子类别和种子净含量。包装袋内外应贴有种子标签,注明作物名称、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和品种批准文号、产地和生产时间、检疫证明或产地证明编号、种子净含量、种子质量(发芽率、纯度、洁净度、水分)、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地址和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563号。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农业部2005年10月31日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农业部2005年8月12日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6。关于第十五批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3月10日。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的意见;农业部2009年12月3日8。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9。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农业部2006年4月21日。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NPC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11。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1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农
正规厂家生产的种子,必须在其包装袋上标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注册商标、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或进口批准文号、种子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注意事项、生产厂家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上内容不全的,不要买。
法律解析:国家包装法律法规包括: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7、中国包装法规法律分析:(1)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